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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宗委 湖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文件名称: 湖南省民宗委 湖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4305000023/1574-0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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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宗委 湖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民宗委 湖南省人社厅

关于做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宗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省委研究决定,我省将于明年一季度召开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为做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成绩和经验,隆重表彰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事迹,推动新时代我省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

、表彰名额和表彰范围

拟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120个,其中模范集体50,模范个人70(名额分配见附件2)。

表彰范围主要是2015年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三、评选范围及条件

被推荐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热爱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度认同,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习宣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党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工作,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对口支援、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9.在反恐维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

、评选原则

1.推荐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名额分配重点向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重点地区倾斜。

2.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厅局级及以上干部不作为推荐对象,县处级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民委系统推荐对象控制在20%以下,县处级单位不超过模范集体总数的40%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份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3.全国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可优先推荐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4.评选表彰工作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工作程序,层层把关,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质量。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公安、审计部门的意见,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征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要征求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各单位党组(党委)审核同意后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初审、审两次审核程序,实行所在单位、市州(本系统)范围和全省范围三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印发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模范集体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模范个人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定奖金。

六、评选程序及工作进度安排

1.确定联络人员。1118日前,各市州和各单位将评选工作联系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见附件3)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推荐。1213日前,各市州各单位将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表(可在省民宗委门户网站上下载)等材料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初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初步审核,并与有关部门核实相关情况,报经省委统战部审核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审定。省人民政府进行审定,并下发表彰决定。

七、组织领导

省民宗委、省人社厅联合成立湖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宗委监督检查处。

联系人:周杰、喻宏辉,电话:0731-82356675(传真)83082383,18684693380,邮箱:hnsmzwjdc@126.com


附件:1.湖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额分配表

3.评选工作联系人表

4.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

5.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

6.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人员征求意见表

7.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8.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9.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

10.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1114


附件2.docx 
附件1.docx 
附件4.docx 
附件5.docx 
附件3.docx 
附件7.docx 
附件6.docx 
附件8.docx 
附件9.docx 
附件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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