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宗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和市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民族工作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工作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2.负责协调推动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协同市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落实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督促检查民族法律法规、民族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4.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典活动及民族乡逢10周年庆典活动。组织和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5.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担重大民族宗教矛盾纠纷。
6.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7.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做好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和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负责全市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
8.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9.协调组织我市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具体事宜。
10.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11.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宗教工作
1.负责党和国家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行使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
2.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3.研究宗教理论和宗教现状,负责全市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4.指导宗教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推动宗教组织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组织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5.指导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
6.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7.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8.负责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
9.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