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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邵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6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宗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市委统战部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市民宗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和市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民族工作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工作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2.负责协调推动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协同市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落实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督促检查民族法律法规、民族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4.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典活动及民族乡逢10周年庆典活动。组织和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5.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担重大民族宗教矛盾纠纷。
6.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7.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做好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和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负责全市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
8.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9.协调组织我市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具体事宜。
10.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11.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宗教工作
1.负责党和国家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行使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
2.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3.研究宗教理论和宗教现状,负责全市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4.指导宗教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推动宗教组织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组织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5.指导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
6.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7.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8.负责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
9.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纪检、老干、信访、保卫、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综合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我市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起草本委的重要文件,编制工作简报、内部资料和报送业务信息,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少数民族、宗教干部的培训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事宜;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培育选拔和推荐使用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报刊杂志的发行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并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负责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参与民族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事务;协同做好民族地区及民族乡行政区划和建政工作;负责组织市民委委员开展活动,协调和督促民委委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落实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和散杂地区的民族工作;指导和协调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典活动及民族乡逢十周年庆典活动;负责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清真“三食”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清真“三食”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指导回民公墓的管理,督促有关部门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发放生活补贴。
(三)经济文教科。负责提出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负责民族事业发展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和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负责提出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卫生、体育、教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科技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负责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监督指导有关县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的管理使用;负责承办全市重大的民族文化活动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并组团筹备参加全省民族文化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负责高考中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区汉族考生的民族成份审核工作,负责市区初中升高中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成份审核工作,监督指导有关县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的管理使用,协调有关扶持、援助民族教育的事宜;负责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指导有关民族科技工作。
(四)宗教事务科(加挂抵御渗透科牌子)。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负责宗教行政执法,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负责全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事务依法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负责全市宗教组织的财务监督,指导宗教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全市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研究宗教理论和宗教现状,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支持全市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推动宗教组织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组织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协助市级宗教团体做好换届及年检工作,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配合党委部门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推荐安排;负责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负责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宗教维稳、抵渗工作;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宗教团体的对外交流事宜,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负责调处重大宗教矛盾纠纷的责任。
第五条 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