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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和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制度
子项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含重建)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
(二)责任人
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四)办理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 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五)申请材料
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7、必要的资金证明;
8、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签署的书面意见。
(六)办理程序
1、受理
(1)受理窗口电话:0731-82356626,网址:http://www.hunanmw.gov.cn/
(2)由政策法规处受理窗口接收项目申请资料,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3)窗口受理人员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受窗口受理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委领导签署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
(4)窗口受理人员将受理情况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2、业务处室审查
(1)业务处室初审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拟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
(2)业务处室集体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处室负责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处室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3、政策法规处复审
(1)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对符合标准的,报分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政策法规处提交委务会研究;
(3)对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材料交相关业务处室。
4、集体审议
(1)委党组成员、委办公室、宗教业务一、二、三、四处、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2)主任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会议意见,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可由参与会议记录得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操作)。
5、办结告知
(1)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委务会要求,形成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2)将全套材料按要求整理,并移交委档案室存档。
(七)办理期限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受理20个工作日内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筹备作出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八)监督管理
1.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委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1、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2、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3、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制度流程图
附件: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制度流程图
子项二: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
(二)责任人
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
(四)办理条件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
2、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3、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4、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5、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条件;
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7、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8、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9、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举办方应在拟举行之日30日前提出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主持活动人的基本情况,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九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它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办理程序
1、受理
(1)受理窗口电话:0731-82356626,网址:http://www.hunanmw.gov.cn/
(2)由政策法规处受理窗口接收项目申请资料,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3)窗口受理人员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受窗口受理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委领导签署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
(4)窗口受理人员将受理情况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2、业务处室审查
(1)业务处室初审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拟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
(2)业务处室集体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处室负责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处室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3、政策法规处复审
(1)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对符合标准的,报分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政策法规处提交委务会研究;
(3)对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材料交相关业务处室。
4、集体审议
(1)委党组成员、委办公室、宗教业务一、二、三、四处、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2)主任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会议意见,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可由参与会议记录得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操作)。
5、办结告知
(1)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委务会要求,形成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2)将全套材料按要求整理,并移交委档案室存档。
(七)办理期限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在受理9个工作日内对大型宗教活动作出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难以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6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八)监督管理
1、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委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1、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2、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3、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制度流程图
附件: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制度流程图
二、成立、变更、注销全省性宗教团体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
(二)责任人
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
(四)办理条件
1、成立、变更全省性宗教团体办理条件
(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2)团体章程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
(3)组织机构的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4)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2、注销全省性宗教团体办理条件
(1)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五)申请材料
1、成立、变更全省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
(1)宗教团体筹备组织或宗教团体的申请书;
(2)全国性宗教团体意见;
(3)筹备组人员或宗教团体秘书长以上候选人名单、基本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5)章程草案。
2、注销全省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会章的申请报告;
(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
(3)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宗教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5)由宗教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它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
(6)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
(7)宗教团体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要收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及印章;
(8)其它材料。
(六)办理程序
1、受理
(1)受理窗口电话:0731-82356626,网址:http://www.hunanmw.gov.cn/
(2)由政策法规处受理窗口接收项目申请资料,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3)窗口受理人员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受窗口受理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委领导签署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
(4)窗口受理人员将受理情况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2、业务处室审查
(1)业务处室初审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拟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
(2)业务处室集体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处室负责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处室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3、政策法规处复审
(1)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对符合标准的,报分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政策法规处提交委务会研究;
(3)对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材料交相关业务处室。
4、集体审议
(1)委党组成员、委办公室、宗教业务一、二、三、四处、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2)主任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会议意见,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可由参与会议记录得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操作)。
5、办结告知
(1)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委务会要求,形成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2)将全套材料按要求整理,并移交委档案室存档。
(七)办理期限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受理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同意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八)监督管理
1、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委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1、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2、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3、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成立、变更、注销全省性宗教团体审批制度流程图
附件:
成立、变更、注销全省性宗教团体审批制度流程图
编辑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电子出版物、宗教音像制品和印刷
宗教内容的内部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制度
子项一:编辑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电子出版物、宗教音像制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
二、责任人
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室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编辑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电子出版物、宗教音像制品和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二)《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
(三)《出版管理条例》
(四)《印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四、办理条件
(一)编印、出版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学、宗教研究的需要;
(二)符合《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四)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
(五)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有利于不同宗教之间和睦及宗教内部和睦,有利于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
(六)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宣传邪教、迷信,不得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不得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五、申请材料
(一)宗教团体(个人)、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组织与个人的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等;
(二)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三)所在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签署的意见;
(四)省宗教出版物审读委员会的审读意见书;
(五)拟印制的书稿或者拟印制的样品;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窗口电话:0731-82356626,网址:http://www.hunanmw.gov.cn/
2、由政策法规处受理窗口接收项目申请资料,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3、窗口受理人员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受窗口受理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委领导签署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
4、窗口受理人员将受理情况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二)业务处室审查
1、业务处室初审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拟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
2、业务处室集体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处室负责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处室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三)政策法规处复审
1、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对符合标准的,报分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政策法规处提交委务会研究;
3、对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材料交相关业务处室。
(四)集体审议
1、委党组成员、委办公室、宗教业务一、二、三、四处、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2、主任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会议意见,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可由参与会议记录得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操作)。
(五)办结告知
1、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委务会要求,形成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2、将全套材料按要求整理,并移交委档案室存档。
七、办理期限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受理13个工作日内对编辑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电子出版物、宗教音像制品和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作出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难以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委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子项二: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
二、责任人
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室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编辑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电子出版物、宗教音像制品和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二)《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
(三)《出版管理条例》
(四)《印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四、办理条件
(一)编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学、宗教研究的需要;
(二)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四)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
(五)不得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等内容;
(六)不得有侵犯版权行为、版权争议;
(七)同样内容的翻印一般在8000册以内。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人)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等;
(二)拟印制的出版物原件、原本和样品;
(三)所在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四)所在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窗口电话:0731-82356626,网址:http://www.hunanmw.gov.cn/
2、由政策法规处受理窗口接收项目申请资料,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3、窗口受理人员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受窗口受理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委领导签署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
4、窗口受理人员将受理情况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二)业务处室审查
1、业务处室初审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拟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
2、业务处室集体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处室负责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处室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三)政策法规处复审
1、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对符合标准的,报分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政策法规处提交委务会研究;
3、对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材料交相关业务处室。
(四)集体审议
1、委党组成员、委办公室、宗教业务一、二、三、四处、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2、主任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会议意见,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可由参与会议记录得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操作)。
(五)办结告知
1、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委务会要求,形成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2、将全套材料按要求整理,并移交委档案室存档。
七、办理期限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受理13个工作日内对编辑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电子出版物、宗教音像制品和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作出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难以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委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编辑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电子出版物、宗教音像制品和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制度流程图
附件:
编辑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电子出版物、宗教音像制品和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制度流程图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文化用品入境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
二、责任人
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室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外国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文化用品入境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144号令)第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细则》第十一条
四、办理条件
(一)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文化用品入境,限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和协议;
(二)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得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三)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省的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
(四)经有关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
五、申请材料
(一)外国人和在中国境内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大陆的台湾居民,在内地的香港、澳门居民提供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和协议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三)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四)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五)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和协议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签署意见。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窗口电话:0731-82356626,网址:http://www.hunanmw.gov.cn/
2、由政策法规处受理窗口接收项目申请资料,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3、窗口受理人员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受窗口受理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委领导签署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
4、窗口受理人员将受理情况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二)业务处室审查
1、业务处室初审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拟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
2、业务处室集体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处室负责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处室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三)政策法规处复审
1、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对符合标准的,报分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政策法规处提交委务会研究;
3、对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材料交相关业务处室。
(四)集体审议
1、委党组成员、委办公室、宗教业务一、二、三、四处、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2、主任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会议意见,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可由参与会议记录得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操作)。
(五)办结告知
1、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委务会要求,形成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2、将全套材料按要求整理,并移交委档案室存档。
七、办理期限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受理13个工作日内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文化用品入境审批作出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难以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委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文化用品入境审批制度流程图
附件: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文化用品入境审批制度流程图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的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
二、责任人
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室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144号令)第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细则》第六条
四、办理条件
(一)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二)被邀请人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三)邀请方是全省性宗教团体;
(四)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
(五)讲经、讲道内容不得涉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的内容;
(六)讲经、讲道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章、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五、申请材料
(一)邀请单位的申请书;
(二)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三)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四)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五)被邀请人讲经、讲道内容;
(六)全省性宗教团体写出的书面申请报告;
(七)被邀请人讲经、讲道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窗口电话:0731-82356626,网址:http://www.hunanmw.gov.cn/
2、由政策法规处受理窗口接收项目申请资料,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3、窗口受理人员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受窗口受理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委领导签署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
4、窗口受理人员将受理情况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二)业务处室审查
1、业务处室初审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拟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
2、业务处室集体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处室负责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处室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三)政策法规处复审
1、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对符合标准的,报分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政策法规处提交委务会研究;
3、对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材料交相关业务处室。
(四)集体审议
1、委党组成员、委办公室、宗教业务一、二、三、四处、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2、主任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会议意见,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可由参与会议记录得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操作)。
(五)办结告知
1、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委务会要求,形成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2、将全套材料按要求整理,并移交委档案室存档。
七、办理期限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受理13个工作日内对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作出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难以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委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制度流程图
附件: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制度流程图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
二、责任人
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室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外国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文化用品入境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第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第七条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愿意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
(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场地、语言等方面不能满足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一定数量、信仰同一宗教并使用同一语种的常住外国人;
(四)有适合指定为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处所;
(五)有适合主持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
(六)有管理规章制度,除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外,不得有中国公民参加,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主要内容、活动形式、参与人数、活动时间、参与宗教活动人员情况、不在现有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的原因、所属宗教和拟定的临时地点情况等;
(二)拟举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进行临时宗教活动的书面意见;
(三)拟举行宗教活动的召集人、管理人员及联系人名单、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明、宗教职业身份证明、在华职业证明等)和相关管理制度;
(四)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五)当地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外国人的有关情况说明;
(六)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出具的拟作为临时宗教活动的地点具备消防、安全、卫生等条件的证明;
(七)该国驻我使、领馆关于该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人员的相关情况证明;
(八)拟举行的宗教活动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九)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窗口电话:0731-82356626,网址:http://www.hunanmw.gov.cn/
2、由政策法规处受理窗口接收项目申请资料,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3、窗口受理人员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受窗口受理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委领导签署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
4、窗口受理人员将受理情况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二)业务处室审查
1、业务处室初审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拟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
2、业务处室集体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处室负责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处室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三)政策法规处复审
1、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对符合标准的,报分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政策法规处提交委务会研究;
3、对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材料交相关业务处室。
(四)集体审议
1、委党组成员、委办公室、宗教业务一、二、三、四处、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2、主任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会议意见,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可由参与会议记录得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操作)。
(五)办结告知
1、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委务会要求,形成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2、将全套材料按要求整理,并移交委档案室存档。
七、办理期限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受理13个工作日内对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作出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难以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委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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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制度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