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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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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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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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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作出的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的决定;2.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3.针对其他复杂、疑难情况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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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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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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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2.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3.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4.举行听证的,是否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依法履行的程序是否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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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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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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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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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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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作出的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的决定;2.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3.针对其他复杂、疑难情况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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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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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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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2.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3.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4.举行听证的,是否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依法履行的程序是否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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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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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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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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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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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作出的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的决定;2.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3.针对其他复杂、疑难情况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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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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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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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2.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3.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4.举行听证的,是否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依法履行的程序是否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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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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