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
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宗)委(局)、教育局、公安局、纠风办:
为了贯彻落实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好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经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1、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表
2、湖南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名单
湖 南 省 民 族事务委员会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 南 省 公 安 厅
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
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升学考试中严禁违反规定将汉族公民更改为少数民族成份的通知》(教民〔1998〕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和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湘族通〔2009〕 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各级民族、教育、公安、纠风部门共同负责。按照职能分工,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民族工作部门职责
1、负责本地区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2、负责协调当地媒体对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进行宣传。
3、负责把关考生民族成份和核对申报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无民族成份变更和无户口变迁(指2005年1月1日以后由散居区迁往少数民族聚居区,以下简称聚居区;以及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情况的考生,经县级公安部门审核后,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审查;有民族成份变更或户口补录、户口变迁等情况的考生,经县市两级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县级公安部门负责对考生户口真实性的认定,负责查询和核实考生民族成份变更、户口补录、户口迁移,以及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等信息变更轨迹。
2、市州公安部门负责考生户口补录、迁移、民族成份变更和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审核和认定。
(三)教育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学校对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进行宣传。
2、负责对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籍进行审核。
3、负责考生资格审核信息的录入、汇总和公示,并根据最终审核结果对符合享受民族优惠政策条件的考生按优惠类别实施加分。
(四)纠风部门职责
1、负责对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2、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资格申报
第三条 以下四类考生可以申请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
(1)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
(2)聚居区汉族考生;
(3)散居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4)散居非农业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考生(或监护人)须如实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签署责任承诺,并在审核时交验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其它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进考生档案,一份留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存档。考生可登录高考报名网站(http://www.hneao.cn/ks,用户名、密码与高考报名时一致)或到本人所在高考报名点打印《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表》。
第四条 考生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少数民族成份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第五条 户口迁入散居区的考生,申请享受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按照户口迁入地同类考生对待;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随父母(或一方,下同)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须满三年(核算到高考当年9月1日止,下同)方可按照散居区农业户口考生对待;户籍在外省(市、自治区)的考生,不能享受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
第六条 户口迁入聚居区的考生,享受高校招生聚居区有关民族优惠政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随父母迁入或投靠父母,并且户籍在聚居区连续满三年;
2、2005年1月1日以后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的考生,高中阶段在户口所在地聚居区就学并满三学年学籍;
3、考生父母在聚居区工作或生活。
第七条 户口迁入聚居区的考生,审核时必须根据各自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考生父母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提供工作调动手续和有关证明材料;
2、考生父母属投资兴业人员的,由县级工商和税务部门提供证明,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
3、考生父母属购房迁移的,由县级房产部门提供证明,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4、考生属投靠父母的,由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 下列落户聚居区的考生,享受聚居区有关优惠政策,不受落户时间和学籍限制:
1、参军复员、转业、退伍回原籍的;
2、就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或退学回原籍的;
3、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补录户口,且父母户籍在聚居区满三年的。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一律在考生户籍所在地进行。
第十条 高考报名结束后,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启动资格审核程序和确定审核时间。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审核申请。
第十一条 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省民委、省教育考试院应当及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审核办法。
县级民族、公安和教育部门应当将审核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表文本等在办理场所公示。
县级民族、公安和教育部门在受理考生资格审核申请时,对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时办结;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审核的理由。
第十二条 根据考生申报情况,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审核。
1、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县级公安部门对考生户口的真实性、是否更改民族成份、是否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是否补录上户,以及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是否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等情况进行审核;
2、县级教育部门对2005年1月1日以后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满三年的考生高中阶段学籍进行审核;
3、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对考生民族成份或民族成份变更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对迁入聚居区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享受优惠类别提出意见;
4、市州公安部门对有户口补录、民族成份变更和户口迁移、户口性质改变情况的考生进行复查和认定;
5、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对考生民族成份或民族成份变更情况进行复查认定,对迁入聚居区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对考生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的类别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市州审核结束后,由县级招生部门负责将审核情况在考生毕业学校(或报名点)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班级、民族、优惠类别等事项,同时,应分别公布市县两级民族、公安、教育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及纠风部门的监督工作电话。
跨市州报考的考生,经县市两级审核后,由户籍所在地市州民族工作部门登记造册,审核表交寄考生报名学校(或报名点)。审核情况分别由毕业学校(或报名点)和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进行公示。
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当在公示期内,由考生本人或监护人向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受理,市州民族工作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属实的再由县级教育部门进行第二次公示。
经当地公示后的考生优惠信息,由县级教育部门录入,市州招生部门汇总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于当年5月下旬起在湖南教育考试院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县民族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审核工作负总责。各级相关部门必须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负责地对待审核工作。各级民族、公安、教育、纠风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审核工作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考生或监护人在资格审核和普通高校招录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民族优惠加分资格或民族优惠加分,经查属实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升学考试中严禁违反规定将汉族公民更改为少数民族成份的通知》(教民〔1998〕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的规定,取消考生当年的高考或录取资格;已被学校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退回原籍。考生信息记入公民诚信档案,由湖南公信网适时向社会公布。弄虚作假考生的监护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从重从严处理。同时,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民委举报电话:0731-82356633,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731-82280492,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731-84738250,省纠风办举报电话:0731-82217835。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操作办法所指聚居区包括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民族乡(见附件2)。
第十七条 本操作办法所规定的在聚居区投资兴业是指在聚居区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第十八条 本操作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省此前出台的有关文件凡是与本操作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操作办法为准。
附件2:湖南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名单
点击下载:邵阳市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