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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十年规划概要
(2014—2023年)
少数民族古籍是各民族先民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是各民族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也是中华文明宝贵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搜集、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可以充分展示各民族文化的丰富内涵,反映各民族人民在共同缔造中华文明中所作出的贡献,对于提高各民族历史地位,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全面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湖南是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份,民族古籍资源丰富,种类多样。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湖南民族古籍工作持续有序开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全省民族古籍工作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基本形成了从省到州(市)、县立体覆盖的民族古籍工作机构体系;二是民族古籍工作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培养造成了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近200人的专业人才队伍;三是民族古籍工作成果体系不断丰富完善,以民间文学“三套集成”、《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湖南少数民族卷,及其它一批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古籍为代表的成果引人注目、蔚为壮观。这些成绩的取得,为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另一方面,由于我省民族古籍年代久远、数量众多、分布广泛,抢救、搜集、整理的难度较大;同时由于现代工业文明和民族地区城镇化对民族传统文化造成巨大冲击,民族古籍资源流失消亡速度不断加快,民族古籍工作任务仍十分繁重而紧迫。
为加强对全省民族古籍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指导,进一步做好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搜集、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推动全省民族古籍事业向前发展,根据《国家民委、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08〕33号)、第三次全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力度,提高全社会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古籍在弘扬民族文化、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服务。
二、总体原则
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救人、救书、救学科”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针对全省民族古籍工作的特点和现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族古籍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切实做好全省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搜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
三、主要任务
1、夯实民族古籍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民族古籍工作机构,加大政策、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力度,加大民族古籍人才培养和培训力度。广泛深入地开展全省民族古籍的调查、摸底、清点、编目等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其存量、分布和流传情况,特别要加强对散藏在民间的各类古籍的保护和征集工作。加强对民族古籍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民族古籍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民族古籍的良好氛围。
2、加强民族古籍整理出版。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拓宽思路、创新理念,加强调查研究,树立精品意识,深入挖掘民族古籍的特色内容和优势项目。通过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协同实施,打造一批能充分体现和集中展示全省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的民族古籍精品力作。在继续做好各民族口传古籍、艺文古籍和历史文献古籍搜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的同时,针对我省民族古籍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大对全省少数民族谱牒类古籍、铭刻类古籍、文书类古籍的搜集整理力度,加大对全省少数民族戏曲、建筑等方面古籍资料的系统挖掘和整理研究力度,推进民族古籍工作全面发展。同时,在对民族古籍进行原生性保护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促进少数民族古籍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建立全省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
3、创新民族古籍工作体制机制。全方位推动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体制机制、内容形式和方法手段创新。建立和完善民族古籍保护责制度,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意识,将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纳入到本地区民族工作和文化工作的总体规划中。建立全省民族古籍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现有分工,积极配合,认真履职,共同做好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建立民族古籍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努力推动各级财政部门将民族古籍保护经费列入预算。建立和完善民族古籍人才培养和保护机制,特别是民族文化传承人认定命名机制、培养教育机制和扶持激励机制。建立全省民族古籍搜集整理项目管理制度,规范从申请立项,到组织实施和成果验收的各个环节,全面提升民族古籍搜集整理水平,丰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成果。
四、重点项目
依据全省民族古籍工作现状,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民族古籍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确定2014—2023年全省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重点项目如下:
1、编纂《湖南省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
拟在《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湖南各民族卷所收录条目的基础上,对全省少数民族古籍的存量、分布和流传情况做进一步梳理、充实、完善和汇总。按书籍、文书、铭刻、讲唱分类法,对各民族古籍的形制、数量、撰写(讲唱)人、内容提要、价值、流传地、收藏地、研究情况等予以全面收录。
2、编辑《湖南省少数民族历史资料汇编系列丛书》
拟就有关湖南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艺术、宗教、习俗等方面内容的历代历史文献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分土家族卷、苗族卷、侗族卷、瑶族卷、白族卷、回族卷(或回维族卷)和其他民族卷等若干卷。
3、编写《湖南省民族地区金石碑刻图录系列丛书》
拟对全省民族地区金石碑刻古籍进行系统搜集整理,按实物图片、材质规格、碑刻铭文及有关说明予以收录编排。分湘西州卷、怀化市卷、张家界市卷、邵阳市卷、永州市卷、散居民族地区卷等若干卷。
4、编写《湖南省少数民族建筑文化系列丛书》
拟就我省世居少数民族建筑文化(包括建筑类型、特征、技艺、习俗及相关历史文献及口传古籍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分土家族、苗族、侗族、瑶族、白族、回族卷(或回维族卷)等若干卷。
5、编写《湖南省少数民族传统戏曲系列丛书》
拟就全省民族地区富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戏曲,如辰河戏、苗戏、侗戏、麻阳花灯戏、甘嘎(又名谈笑)、阳戏、傩戏等民族戏曲古籍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分若干卷。
6、编写《南方回族文史资料辑要丛书》
会同南方回族古籍丛书编委会各协作省区,编写《南方回族文史资料辑要丛书》,分回族团体和宗教场所、回族经济和自养事业、回族教育和经堂教育、回族文化事业、回族人物与权力地位、回族习俗信仰6卷。
7、搜集整理书籍类民族古籍
拟就1949年以前成书的民族地区历代郡、府、州、县志,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姓氏族谱,尚未得到挖掘抢救的少数民族经卷、科仪、占卜、款辞、医药等各类民间手抄本等进行搜集、整理,分若干卷。
8、搜集整理文书类民族古籍
拟就1949年以前民族地区有代表性和历史研究价值的历代官方及民间文书进行搜集、整理,分若干卷。
9、建立全省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
拟汇集全省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搜集、整理、出版、研究成果,搜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古籍文本,集中保护和收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已有成果进行数字化和网络化处理,搭建全省少数民族古籍信息交流平台。
此外,各民族地区还应结合地方实际,深入挖掘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灵活自主地组织开展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搜集、整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民族古籍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机构,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全省民族古籍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全省民族古籍重点项目由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民族古籍办)牵头,会同各级民族古籍工作部门共同实施。实施方式可采取合作实施、委托实施等多种形式。对于地方依照本规划组织开展的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的一般性项目,省民族古籍办将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工作支持。
省民族古籍办对全省民族古籍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民族古籍工作形势和发展的需要,对全省民族古籍重点项目适时进行调整和增补。各级民族古籍工作部门可将新发掘的具有重要搜集、整理价值的民族古籍申报为全省民族古籍重点项目。
本规划施行期间,省民族古籍办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民族古籍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指导工作,推动全省民族古籍工作全面、协调、科学、有序发展。
湖南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
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