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识别

文件名称: 民族识别
索引号: 4305000023/2015-00481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15-09-2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5-08-20 有效期: 永久
    民族识别有力地保障了我国公民正确表达自己民族成分的权利,民族成分成为我国公民身份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民族识别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基本完成,我国公民民族成分管理工作也进一步规范。1990年5月1日,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发布《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明确我国公民民族成分确定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分。二是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分确定。同时对一些相对负责的具体情况作出了规定。关于不同民族公民家庭的子女民族成分的确定,规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分在满18周岁以前又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邮编:422000
联系电话:0739-5369002  传真:0739-5369011
主办单位: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承办单位: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湘ICP备06007413号 湘公网安备43050302000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