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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委省公安厅关于按规定正常进行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
湘族字〔2001〕9号
各市(州)民委、民宗局(处、办),公安局(处):
1999年4月9日,省民委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第五次人口普查期间暂停民族成份更改的通知》。现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的工作可以按规定正常进行,为慎重做好这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对本地区第五次人口普查中民族成份登记工作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擅自将汉族填报为少数民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尤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第277号令中关于“普查登记的个人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表彰、处罚的依据”的规定,任何一级民族工作部门和户籍管理部门都不得根据个人申报的人口普查资料更改民族成份。清理整顿完毕后,方可正常进行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工作。
二、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在办理公民个别成份更改审核手续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湘族字〔1994〕24号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办理。凡满二十周岁后要求更改个人民族成份的,除非其民族成份与其父母的民族成份皆不相同;凡与父母中一方民族成份相同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对二十周岁以下要求更改个人民族成份的,要按照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清理整顿过的民族成份档案资料严格审查其父母的民族成份。
三、今后凡要求个别更改民族成份的,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均按省民委新印制的《湖南省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和《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式样附后)办理。各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只能凭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市(州)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办理有关民族成份变更手续。县级及其以下任何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证明都不能作为民族成份变更的依据。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