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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成份管理政策有重大调整
  • 发布时间: 2016-01-12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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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民宗通〔201575号)已于201611日起施行,新的规定在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方面有重大调整。第一,公民民族成份申请更改的年龄由原来的20周岁以前调整为1820周岁之间;第二,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字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第三,办理程序由原来的申请人到村(社区)、乡政府(街道办)、公安及民族工作部门签字盖章,调整为申请人向县(市、区)民宗局提供申请材料,由县(市、区)民宗局报邵阳市民宗委审批后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第四,规定了审批时限和处罚措施。另外,为了减轻了群众办事负担,根据“三清单”的有关要求,邵阳市民宗委取消了《邵阳市少数民族成份证》的办理,此证不再作为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等民族政策的条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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